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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评论|比特币法律性质和民事判决规则

imtoken授权管理系统 2023-04-16 07:30:10

BTC破6万美元,主要是因为2021年3月12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1.9万亿美元的新冠救助法案——《美国救济计划》(American Relief Plan)。救援计划),标志着该法案正式生效。该计划包括对美国居民的直接救济、延长失业保险以及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补贴。

与此同时,当天币圈发生了一场大地震。据知情人士透露,2021 年 3 月 12 日晚,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正在对允许美国人进行非法投注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Binance 进行秘密调查。受此影响,比特币短期内跌破5.$60,000 关口,随后再度上涨。国内消息,币安、火币、OKEX等多家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官方微博疑似于2021年3月11日封号,点击后会提示账号被指违法违规和“微博” ”。社区公约的相关规定现已不可用。

一、比特币介绍

2008 年 10 月,中本聪在原名为“赛博朋克”的密码学专家互动电子邮件群中发表了《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随后发表了比特币的编程源代码,并不断在接下来的两年中推出针对编程漏洞的修复程序。随着编程和密码学爱好者的不断参与“挖矿”提币,以及金融资本的帮助,比特币和类似比特币的数字货币近年来发展如火如荼。

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它是由“矿工”和“矿工”生成的,其物理形态是一串复杂的数字代码。 “挖矿”是指“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计算能力,并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得到方程特解的过程,“获得特殊解决方案的矿工”获得特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任何人、任何地点都可以进行“挖矿”。 2009 年 1 月,第一个包含 50 个比特币的区块正式诞生。更多的计算机爱好者,或出于科研兴趣,或出于营利淘金,继续利用计算机的计算能力,通过完成数学运算来“挖”。我的”来获得比特币。

(一)比特币生成机制

比特币由“矿工”和“矿工”生成。 “矿工”可以由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持有。 “挖矿”是指“矿工”基于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服务。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获得方程特解的过程,获得特解的“矿工”将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

(二)比特币的物理形态

比特币是一串复杂的数字代码。比特币矿机是专门用来产生比特币的机器。

(三)比特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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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稀缺性。比特币总量恒定为2100万,稀缺;由于比特币“四年减半”的产出机制,发行总量固定,2140已达到略低于 2100 万的限制。

(2)去中心化。比特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性。比特币的发行和交易不依赖政府支持,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与特定商品挂钩。网络协议达成通过方程网络种子文件实现网络节点的直接交互,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

(3)匿名。新生成的比特币地址是客户端安装后获取的,密钥(公钥和私钥)由比特币系统形成。交易双方不需要公开身份,使用币地址和密钥完成交易,交易是匿名的。

二、比特币法律性质

(一)比特币不具备货币的法律地位

法律意义上的货币就是法币,法币。法定货币是法律赋予的在一个国家内广泛流通,不受地域、行业、支付对象限制,可用于偿付一切债务,具有绝对偿债作用的货币。相比之下,法币的价值来源于其持有者相信法币在未来会基于国家信用和法律法规保持其购买力。 “去中心化”的比特币因其流通性受到算法的严格控制,得到全网算力的背书,得到用户和接受者的信用背书。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愿意持有和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上印制或者销售代币代金券代替人民币。”法律明确否认任何其他形式的“虚拟货币”通过排他性规定成为法定货币的可能性。

比特币交易在互联网环境下完成,不受国家和地区限制。比特币的上述特性使其存在被用作欺诈、赌博、洗钱等犯罪工具并扰乱金融秩序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公告》,针对国内出现大量通过发行代币进行融资的行为,采取措施整顿金融监管和治理,包括初始代币发行(ICO)和投机的盛行。 《公告》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定义为:“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实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 《公告》还规定,比特币不能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这实质上否定了比特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二)比特币是网络的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一种新的数字财产,它与现实隔绝,其价值可以通过现有的指标来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积极态度。比特币比特币具有价值、稀缺性、支配性等特点,具有权利客体的特点,符合虚拟财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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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特币是有价值的。从比特币的特性来看,要获得比特币,需要投入物质资金购买和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并弥补损失机器计算的电力和能源的相应考虑也需要相当多的时间和成本,劳动产品的过程和获取浓缩了人类的抽象劳动,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移,产生经济好处。

(2)比特币稀缺。比特币使用网络分布式数据库验证交易,发行总量固定,2140年达到略低于2100万的上限,因此比特币稀缺。

(3)比特币具有支配地位。在实际交易和使用中,比特币最多可以分割到10的8次方,最小的分割单位命名为“satoshi””,可以解决问题比特币交易流通中的小额交易,因此比特币具有主导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已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定,并未否认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行政法规也不禁止持有比特币。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甚至提到“比特币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的属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比特币法律属性判断规则介绍

(一)认为处置比特币实际上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双方可以相互返还,但不能要求金钱赔偿。

1、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的问题》,《关于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e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法律有保护财产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告张晓翠与被告唐锦涛签订了购买比特币虚拟财产的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减价赔偿。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唐锦涛有义务将比特币的购买价款返还原告张小翠,原告张小翠请求被告唐锦涛承担利息,根据本案的过错程度,利息为按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计算。

——宁远县人民法院湘1126民初2322号

2、 关于原力主张的比特币能否作为损失予以赔偿,本院认为,首先,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不是法定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3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的通知》,其他部门在 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的《融资风险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均指出,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因为它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赔偿和强制性货币属性。货币。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其次,在我国现行的监管体系下,比特币不能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 《公告》指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等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开户、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销与代币相关的保险业务和“虚拟货币”或在保险范围内包括代币和“虚拟货币”。同样,比特币不能被视为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作出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它留给其他法律,并且必须有法律。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对比特币的保护,因此在民法通则中,比特币不能被认定为虚拟财产。综上所述,比特币既不是法定货币,也不能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更不能作为虚拟财产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因此,塔吉公司要求原力公司赔偿比特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22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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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认比特币的商品经济属性,其相应的交易、转让等处分权合法有效。

1、本案涉及的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本案双方的比特币交易应视为互联网上虚拟商品的买卖。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2602号

2、本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总局 银监会公告》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等法律。虽然法规禁止组织和个人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但并未明确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进行交易,在合同法中比特币仍然可以作为交易对象。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已经成为合同法中的交易对象,不可避免地涉及对其进行价值判断。被告向原告开具的借据中参照币信和okex两家交易平台最高市场价格的定价协议是双方判断比特币价值的依据。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因此,如果被告未能按时归还比特币,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协议折价返还人民币。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2民初2997号

3、本院认为: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产生的一种虚拟物品。它是通过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的。与法定货币相比,它没有中心化发行人,不受任何受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控制,不具有法定补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作为商品,接受者可以依法使用货币购买。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11522号

4、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是真实的;(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比特币交易是一种投资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并未禁止投资者从事代币交易,但在第5、“公众对代币发行和融资应高度警惕。投资者进行代币交易时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等风险提示。因此,债权债务关系b原告和被告之间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44.5万元。该法院支持该主张。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0)路0612民初2521号

5、本院认为:比特币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属性,也具有不动产的基本特征,虽然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即无形财产,但比特币的所有者有权依法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其虚拟财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先后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但并未将比特币作为商品属性属性。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持有比特币。根据我国的法律,民法的原则是可以在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进行。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货币在网络空间的交易。因此,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在民事活动中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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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3825号

6、本院认为,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产生的虚拟物品,是通过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的。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的公告》和融资风险》等。通过发行代币进行境内融资活动的金融监管治理整改措施。 《通知》和《公告》规定,比特币不能作为法定货币在市场上发行和使用,但比特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具有商品属性的属性,因此具有商品价值,进而产生商品市场价格。行政法规不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的生产、持有和流通。比特币无论作为虚拟商品还是托管合同下的矿机,均属于合同法下的商品交易客体,不合法比特币可以分割吗,由此产生的相应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中3415号

7、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本案中闫光宏与比一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代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比特币风险防控的公告》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7年9月4日,确定比特币不具有相同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它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但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而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否认拥有比特币,所以比特币具有以下属性:虚拟财产和虚拟物品,应受法律保护。现在币易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严光宏支付相应的比特币,应该是违约了。因此,闫光红主张币易公司应归还5个比特币的主张是正当的,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1457号

8、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于2013年12月3日联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防范比特币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印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公告》,比特币具有四大特点:无中心化发行人、总量有限、使用无地域限制、匿名性。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并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可以分割吗,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代币或“虚拟货币”。 “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由此可见,虽然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不包含内在价值,但比特币持有者行使对比特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不违法,所以比特币应该是合同法下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19452号

9、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孙建辉、王恒峰、案外人陈新良于2018年2月上旬口头协商共同购买比特币矿机。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比特币。或者比特币矿工作为商品买卖。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中1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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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公告》,即针对国内出现大量通过发行代币进行融资的活动,包括初始代币发行(ICO)、投机炒作盛行 金融监管治理和整改措施。 《公告》将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定义为: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实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 《公告》还规定,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进入市场,实质上否定了比特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因此,比特币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 “矿工”通过“挖矿”产生比特币的行为类似于劳动生产行为。 “矿工”需要投入物质资金购买和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特殊“挖矿”机器设备,并支付机器计算损失。电能的相应考虑也需要相当多的时间和成本来获得劳动产品。 “矿工”和“挖矿”产生的比特币浓缩了人类的抽象劳动。根据劳动价值论,它具有商品属性。 《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买卖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虽然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购买商品,但不可否认的是,比特币作为商品可以被接收方使用货币合法购买。本案交易的标的物,“矿机”,是专门用来产生比特币的机器和设备。它具有属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也不禁止比特币的买卖。比特币矿机。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中10053号

11、本院认为,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央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2017年9月4日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非法手段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代币的销售和流通,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使用作为市场上的货币。投资者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因此,比特币产生的债务都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以上两份公告,周振梅将比特币存入Biter平台账户的行为应承担风险。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路01民中4976号

四、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能否作为虚拟财产进行交易,合同法上能否作为交易对象,仍存在一定争议,但多数案例表明,比特币仍作为商品得到支持。 《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买卖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虽然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购买商品,但不可否认,比特币是商品,接受者可以依法使用货币购买。同时,虽然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不包含内在价值,但比特币持有者通过分发、存储和确认的“公共账簿”中记载的信息,行使对比特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由全网。不违法,所以比特币应该是合同法下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参考资料:

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2592号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中13689号

3、王进; 《北京仲裁《北京仲裁》专刊|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争议裁决思路》,2021年3月15日最后访问。

4、上海高等研究院研究室:《18.88比特币背后的法律属性与财产价值》,上海一中法院,最后访问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