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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地方法律援助案件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imtoken授权管理系统 2023-10-21 05:13:45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地方法律援助案件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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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法务部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地方法律援助案件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文件

司法部

财兴[2005]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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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地方法律援助案件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资金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发展,中央专门部署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地方法律援助案件。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和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和地方法律援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5 年 9 月 6 日

附件:

地方法律援助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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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加强地方法律援助办案资金(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办案资金)中央补助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办案资金的效益,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本办法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专门制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资金困难,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发展。在不同的地区。法律援助案件专项资金。

根据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细则)切实解决困难群众诉讼问题的意见》,各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法律援助所需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部门编制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资金自筹渠道,制定充分运用各种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需资金。

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资金应当投入国家和市援助发展工作重点城市(市、区)和法律援助机构(含市、市、区司法局)承担法律援助任务但未独立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下同)。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向法律援助机构委派办案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支付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和通讯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办案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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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三)受方败诉后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的鉴定费和仲裁费。

第五条法律援助案件专项资金的分配

(一)法律援助案件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是:公开、公平、透明;保护贫困、保护基层、保护基层,体现政府责任与财政的协调平衡。支付能力。

(二)法律援助办案经费采用“因子估计法”,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确定贫困人口数量、财务状况、法律选取援助办案量等客观激励措施,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项诱因对资金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务管理要求,确定各诱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并通过公式估算确定各地法律援助办案补助金额。

(三)贫困人口数以全国上一年度贫困人口数为依据,财政状况以人均可用财力指数为依据,其他适当参考财务指标; 上年实际完成的法律援助案件数 以法律援助案件数为准; 其他激励措施主要考虑法律援助案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安排各级财务。

专项资金计算激励措施及其权重可根据情况变化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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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级财政部门在分配法律援助案件专项资金时中央司法部,也应以“因子估计法”为依据,坚持案件多区鼓励、统筹安排的原则。自有资金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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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法律援助案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法律援助办案资金集中安排一次性发放的办法,由财政部直接下发市财政部门。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配合,将中央财政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资金中央司法部,结合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在中央补助资金收到的两笔资金中,一个月内,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批准上缴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结合法律援助上级补助办案资金、同级财政安排的办案资金和多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统筹使用。

(三)在国库直接支付的地区,省财政可直接向市法律援助机构筹集法律援助办案资金。

(四)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在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费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立案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或者复印件。补贴,并把它们放在发放表格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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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援助机构应完成清点,注明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时间、承办人、补助金额或办案费报销情况等。

第七条:法律援助案件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确保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资金到位。及时足额到位,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事经费和公款。

(二)每年结束后4个月内,省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如实向财政部、司法部书面报告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财政将以此作为评估市财政、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办案资金管理情况的重要内容,作为下年度安排法律援助办案资金的参考依据。

(三)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效益评价体系,对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定期上报至下级和下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及时提出问题和改进建议。

(四)财政部、司法部将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计。涉及侵占、挪用等措施的规定,后续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资金将暂停使用,并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可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解释。